(2017)内0428执80号
裁判日期: 2017-06-01
公开日期: 2017-09-11
案件名称
李某与郭某、韩某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喀喇沁旗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李某,郭某,韩某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内蒙古自治区喀喇沁旗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内0428执80号申请执行人:李某,女,1981年1月9日出生,汉族,农民,住江苏省射阳县。被执行人:郭某,男,1990年2月17日出生,汉族,农民,住内蒙古自治区赤峰市。被执行人:韩某,男,1987年9月11日出生,汉族,农民,住内蒙古自治区赤峰市。本院在执行申请人李某申请执行郭某、韩某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经本院多次执行,被执行人暂无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执行人亦不能提供被执行人可供执行财产线索。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张 杰审判员 祁建国审判员 鲍文静二〇一七年六月一日书记员 李兴达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