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黑0882执534号
裁判日期: 2017-06-01
公开日期: 2017-07-06
案件名称
吕树佺申请执行被执行人李玉清、陈贵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富锦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富锦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吕树佺,李玉清,陈贵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黑龙江省富锦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黑0882执534号申请执行人吕树佺,男,1969年12月27日出生,汉族,农民,住黑龙江省富锦市文化社区。被执行人李玉清,男,1952年02月28日出生,汉族,农民,住黑龙江省富锦市大榆树镇。被执行人陈贵,男,1957年12月26日出生,汉族,工商局干部,住黑龙江省富锦市。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黑龙江省富锦市人民法院(2016)黑0882民初2212号民事判决书,于2017年4月25日立案受理了申请执行人吕树佺申请执行被执行人李玉清、陈贵借款合同纠纷一案。在执行过程中,双方达成和解协议申请执行人同意被执行人李玉清用秀水茗苑二期房拆(回字)第24号协议书所得的四套房产(12#楼2单元12层东108.22㎡;12#楼1单元16层中66.92㎡;11#楼三单元2层西2门54.73㎡;车库:11#楼一层西数6号门20㎡北侧)抵欠全部借款650000.00元及利息和各种费用,上述四套房屋归吕树佺所有,此案全部结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黑龙江省富锦市人民法院(2016)黑0882民初2212号民事判决书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员 杨如钢二〇一七年六月一日书记员 王 玮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