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皖1623民初2607号
裁判日期: 2017-06-01
公开日期: 2017-07-03
案件名称
张保华、屈殿英等与刘世玉等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利辛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利辛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张保华,屈殿英,熊良梅,熊张良,刘世玉,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利辛支公司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安徽省利辛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皖1623民初2607号原告:张保华,男,1943年8月17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利辛县。原告:屈殿英,女,1946年5月12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利辛县。原告:熊良梅,女,1999年7月18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利辛县。原告:熊张良,男,1998年10月20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利辛县。上述四原告共同的委托诉讼代理人:夏浩,男,1972年9月22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利辛县。被告:刘世玉,男,1978年9月11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利辛县。被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利辛支公司,住所地利辛县前进路建委隔壁。原告张保华、屈殿英、熊良梅、熊张良诉被告刘世玉、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利辛支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本院2017年5月8日立案。原告张保华、屈殿英、熊良梅、熊张良于2017年6月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张保华、屈殿英、熊良梅、熊张良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张保华、屈殿英、熊良梅、熊张良撤诉。案件受理费911元,由张保华、屈殿英、熊良梅、熊张良负担。审判员 马 芳二〇一七年六月一日书记员 王彦彦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