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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鲁1092民初989号

裁判日期: 2017-06-01

公开日期: 2017-06-26

案件名称

山东华亿非融资担保有限公司、卞长军追偿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威海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山东华亿非融资担保有限公司,卞长军,孙利芳

案由

追偿权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

全文

山东省威海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鲁1092民初989号申请人:山东华亿非融资担保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郝耀国,董事长。委托诉讼代理人:闫英伟,该公司经理。被申请人:卞长军,住威海市环翠区。被申请人:孙利芳,住威海市环翠区。原告山东华亿非融资担保有限公司与被告卞长军、孙利芳追偿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5月17日立案受理。申请人山东华亿非融资担保有限公司于2017年6月1日向本院提出财产保全申请,请求对被申请人卞长军的财产进行保全,保全金额为85000元,并已由威海市百盛融资担保有限公司提供担保。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山东华亿非融资担保有限公司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冻结被申请人卞长军名下85000元银行存款或查封、扣押相应价值的资产。需要续行查封的,申请人应在查封期限届满15日前向本院提出续行查封的书面申请,逾期申请或不申请的,自行承担不能续行保全的法律后果。本裁定送达后立即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审 判 员 许良芳二〇一七年六月一日法官助理 姜开堃书 记 员 周静洁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