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7)鲁0523执703号之一

裁判日期: 2017-06-01

公开日期: 2017-12-27

案件名称

山东瑞升建筑集团有限公司、山东康龙橡胶科技有限公司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广饶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广饶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山东瑞升建筑集团有限公司,山东康龙橡胶科技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四条,第二百四十七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拍卖、变卖财产的规定》:第一条

全文

山东省广饶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鲁0523执703号之一申请执行人山东瑞升建筑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广饶县经济开发区。法定代表人刘红光,董事长。被执行人山东康龙橡胶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广饶县经济开发区广瑞路北侧。法定代表人张宗利,董事长。广饶县人民法院于2017年3月13日作出的(2017)鲁0523民初759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但被执行人未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本院于2017年5月18日查封被执行人山东康龙橡胶科技有限公司院内三期生产车间三站工程。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四条、第二百四十七条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拍卖、变卖财产的规定》第一条的规定,裁定如下:拍卖被执行人山东康龙橡胶科技有限公司院内三期生产车间三站工程以清偿债务。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张海涛审判员  陈绍信审判员  任金柱二〇一七年六月一日书记员  张 鹏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