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鲁1191执187号
裁判日期: 2017-06-01
公开日期: 2017-06-14
案件名称
李秀玲、魏志强买卖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日照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李秀玲,魏志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山东省日照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鲁1191执187号申请执行人:李秀玲,汉族,居民。被执行人:魏志强,汉族,居民。申请执行人李秀玲于2017年3月22日向本院申请执行的魏志强买卖合同纠纷一案,申请执行标的26929元,负担执行费304元。本院于2017年3月23日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和执行传票,限被执行人5日内履行义务。在执行过程中申请执行人李秀玲与被执行人魏志强双方已经和解,申请执行人李秀玲于2017年5月19日向本院申请结案,本案执行结案。至此,本案生效法律文书规定的义务内容已全部执行完毕。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108条第(1)项〔或第(4)项〕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案件立案、结案若干问题的意见》第十五条的规定,通知如下:本院执行的申请执行人李秀玲与被执行人魏志强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予以结案。审判员 夏培宁二〇一七年六月一日书记员 山传江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