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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粤03执他64号

裁判日期: 2017-06-01

公开日期: 2017-12-04

案件名称

李爱冬与新一佳超市有限公司滨海春城商场、新一佳超市有限公司劳动争议执行裁定书

法院

广东省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广东省深圳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李爱冬,新一佳超市有限公司滨海春城商场,新一佳超市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广东省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粤03执他64号申请执行人:李爱冬,女,1969年1月4日出生,身份证住址广东省深圳市宝安区,。被执行人:新一佳超市有限公司滨海春城商场,住所地深圳市宝安区49区上川一路富源滨海春城一楼106-109、113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403007979932802。负责人:李会娟。被执行人:新一佳超市有限公司,住所地深圳市罗湖区深南东路鸿昌广场35层3508室,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403001923250797。法定代表人:李彬兰,该司董事长。关于申请执行人李爱冬与被执行人新一佳超市有限公司滨海春城商场、新一佳超市有限公司劳动争议一案,深圳市宝安区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作出的深宝劳人仲(新安)案[2016]958号-1仲裁调解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由于被执行人没有履行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向宝安区人民法院申请执行,该院依法受理,案号为(2016)粤0306执6562号。关于涉新一佳超市有限公司及其门店、关联公司群体性劳资纠纷和经济纠纷系列案件,因其涉及区域范围广、涉案人员多,为了集中处置被执行人的财产,统筹分配变现款项,确保后续强制执行工作依法有序顺利进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深圳市宝安区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作出的深宝劳人仲(新安)案[2016]958号-1仲裁调解书由深圳市罗湖区人民法院执行。宝安区人民法院应在收到本裁定书后将有关卷宗材料移送罗湖区人民法院,并通知相关当事人。审判长  朱轶超审判员  张文佳审判员  林 珊二〇一七年六月××日书记员  林海芝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