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川1523刑初117号
裁判日期: 2017-06-01
公开日期: 2017-06-29
案件名称
被告人陈小平犯开设赌场罪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江安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江安县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陈小平
案由
开设赌场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零三条第一款,第三百零三条
全文
四川省江安县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7)川1523刑初117号公诉机关四川省江安县人民检察院。被告人陈小平,绰号“陈四妈”,男,1961年10月23日出生于四川省江安县,汉族,初中文化,居民,户籍所在地:江安县,现住江安县。江安县人民检察院以江检刑诉(2017)79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陈小平犯开设赌场罪,于2017年5月18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受理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实行独任审判,于2017年5月31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江安县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曾跃红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陈小平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江安县人民检察院指控,被告人陈小平以营利为目的,于2017年1月,租用江安县夏某的房屋客厅摆放“鱼儿机”、“草花机”各1套八座,雇请陈某负责上分收钱,采用上分、退分的方式,从2017年1月下旬开始经营“鱼儿机”、“草花机”各1套共15台赌博机,从事赌博活动。同年2月4日23时许被公安民警当场查获。上述事实,被告人陈小平在开庭审理中亦无异议,且有经当庭举证、质证并经庭审予以确认的:受案登记表、立案决定书;现场勘验笔录、现场图、现场照片;检查笔录、现场检查视频光盘2张及情况说明;扣押笔录、扣押决定书、扣押清单;证人陈某、陈某1、夏某证言及辨认笔录;被告人陈小平的供述;扣押决定书、扣押清单、销毁照片;江安县公安局四面山派出所出具的到案说明;户籍信息等证据在案佐证,足以认定。本院认为,被告人陈小平以营利为目的,提供场所,设置赌博机供他人赌博的行为,已构成开设赌场罪。江安县人民检察院指控被告人的事实和罪名成立,应予以支持。被告人陈小平归案后,认罪态度较好,当庭自愿认罪,有一定的悔罪表现,可酌情从轻处罚。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零三条第二款和《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关于办理利用赌博机开设赌场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意见》第二条第一款第一项、第三款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人陈小平犯开设赌场罪,判处管制二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二千元。(管制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二日。罚金限本判决生效后三日内向本院缴纳)。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四川省宜宾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审判员 任晓玲二〇一七年六月一日书记员 黄代森附:《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零三条第二款“开设赌场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罚金;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关于办理利用赌博机开设赌场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意见》第二条第一款“设置赌博机组织赌博活动,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按照刑法第三百零三条第二款规定的开设赌场罪定罪处罚:(一)设置赌博机10台以上的”。第三款“可同时供多人使用的赌博机,台数按照能够独立供一人进行赌博活动的操作基本单元的数量认定”。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