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鲁0991财保22号
裁判日期: 2017-06-01
公开日期: 2017-06-09
案件名称
苏连强、张文其他民事裁定书
法院
泰安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苏连强,张文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
全文
山东省泰安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鲁0991财保22号申请人:苏连强,男,1983年10月3日出生,汉族,住泰安市。被申请人:张文,男,1989年9月14日出生,汉族,住泰安市。申请人苏连强于2017年6月1日向本院申请诉前财产保全,请求对被申请人张文驾驶的鲁J×××××号小型轿车一辆予以查封、扣押。申请人为其财产保全提供了现金担保。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苏连强申请诉前财产保全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查封被申请人张文驾驶的鲁J×××××号小型轿车一辆。查封期间,对被查封的财产不得买卖、转让、抵押、损毁等。案件申请费220元,由申请人苏连强预缴。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申请人在人民法院采取保全措施后三十日内不依法提起诉讼或者申请仲裁的,本院将依法解除保全。审判员 马汝德二〇一七年六月一日书记员 张雪羽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