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赣0732民初1113号
裁判日期: 2017-06-01
公开日期: 2017-07-27
案件名称
李珍花与胡晓燕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兴国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兴国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李珍花,胡晓燕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江西省兴���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赣0732民初1113号原告:李珍花,女,1972年6月8日生,汉族,江西省兴国县人,住江西省兴国县。被告:胡晓燕,女,1975年11月23日生,汉族,江西省兴国县人,住江西省兴国县。原告李珍花诉被告胡晓燕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4月20日立案。因原告李珍花与被告胡晓燕已协商好还款事宜,原告李珍花于2017年6月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李珍花撤诉。案件受理费238元(已减半收取��,由原告承担。审判员 刘富铨二〇一七年六月一日书记员 康兴昌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