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黔06民终495号
裁判日期: 2017-06-01
公开日期: 2017-10-24
案件名称
郭家庆、杨小平民间借贷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贵州省铜仁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贵州省铜仁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郭家庆,杨小平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百七十四条
全文
贵州省铜仁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黔06民终495号上诉人(原审被告):郭家庆,男,1969年4月7日出生,汉族,住贵州省江口县。被上诉人(原审原告):杨小平,女,1972年10月9日出生,侗族,住贵州省江口县。委托诉讼代理人:欧阳举,贵州梵净山律师事务所律师。上诉人郭家庆因与被上诉人杨小平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不服贵州省江口县人民法院(2016)黔0621民初771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本院审理过程中,上诉人郭家庆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第一百七十四条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上诉人郭家庆撤诉处理。一审判决自本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二审案件受理费1050元,减半收取525元,由上诉人郭家庆负担。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判长 吴 志审判员 罗 静审判员 刘贵波二〇一七年六月一日书记员 余 涛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