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陕0112民初7154号
裁判日期: 2017-06-01
公开日期: 2017-07-31
案件名称
原告代红云与被告陕西振华货运有限公司公路货物运输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西安市未央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西安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代红云,陕西振华货运有限公司
案由
公路货物运输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在审理经济纠纷案件中涉及经济犯罪嫌疑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十一条
全文
西安市未央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陕0112民初7154号原告代红云,女,1971年11月11日出生,汉族。委托代理人王妙洁,女,西安市莲湖区江顺汽配商行员工。被告陕西振华货运有限公司。住所地:西安市未央区环园中路大明物流有限公司西A13排15-18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610133762575791J。法定代表人魏运来。原告代红云与被告陕西振华货运有限公司公路货物运输纠纷一案,本院依法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原告诉称,2016年12月底,被告开始拖欠商户代收货款,经其多次催要未果。诉请:被告支付货款9500元;诉讼费由被告承担。本院认为,原告与被告公路货物运输纠纷一案,因该案事实涉嫌合同诈骗,不属民事案件审理范围,应由公安机关处理。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在审理经济纠纷案件中涉及经济犯罪嫌疑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十一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二百零八条第三款之规定,裁定如下:驳回原告代红云的起诉。案件受理费50(原告已预交),退回原告50元。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陕西省西安市中级人民法院。审判员 王琦二〇一七年六月一日书记员 叶娟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