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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新2323民初1361号

裁判日期: 2017-06-01

公开日期: 2017-08-09

案件名称

代明兴与张海国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呼图壁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呼图壁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代明兴,张海国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

全文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呼图壁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新2323民初1361号原告:代明兴,男,1967年8月25日出生,汉族,个体劳动者,住呼图壁县。被告:张海国,男,汉族。本院审理的原告代明兴诉被告张海国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原告代明兴经本院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未到庭参加诉讼。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撤诉处理。案件受理费375元,邮寄送达费44.4元,合计419.4元,由原告代明兴自行负担。审判员 张 素 荣二〇一七年六月一日书记员 马里亚木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