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皖0303民初1164号
裁判日期: 2017-06-01
公开日期: 2017-06-29
案件名称
安徽巨力新型环保材料有限公司与南京市第六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何俊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蚌埠市蚌山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蚌埠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安徽巨力新型环保材料有限公司,南京市第六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何俊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安徽省蚌埠市蚌山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皖0303民初1164号原告:安徽巨力新型环保材料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蚌埠市,统一社会社会信用代码91340300580103419W。法定代表人:段有梅,总经理。委托诉讼代理人:刘帅,安徽明锐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诉讼代理人:奚家鑫,安徽明锐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被告:南京市第六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南京市高淳区,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201181358443070。法定代表人:张祥生,董事长。被告:何俊,男,1985年8月17日出生,回族,住安徽省肥西县。本院在审理原告安徽巨力新型环保材料有限公司与被告南京市第六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何俊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安徽巨力新型环保材料有限公司于2017年6月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安徽巨力新型环保材料有限公司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安徽巨力新型环保材料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200元,减半收取100元,由原告安徽巨力新型环保材料有限公司负担(已交纳)。代理审判员 张潇潇二〇一七年六月一日书 记 员 施 莹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