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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湘1081执保34号

裁判日期: 2017-06-01

公开日期: 2017-07-07

案件名称

申请人王清芳与被申请人谢华财产保全裁定书

法院

资兴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资兴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王清芳,谢华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三十八条第一款,第三十九条,第四十条

全文

湖南省资兴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湘1081执保34号申请执行人王清芳,女,1965年12月5日生,汉族。被申请人谢华,男,1982年4月16日生,汉族。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资兴市人民法院(2017)湘1081财保第23号民事裁定书,于2017年3月15日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责令被执行人至本通知送达之日起三日内自动履行,但被执行人至今未按执行通知履行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十一)项、第二百四十二、第二百四十四、第二百四十五、第二百四十七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38条、第39条、第40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冻结被执行人谢华在银行的存款34360元,或者扣划该款至资兴市人民法院。本裁定一经送达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张治权二〇一七年六月一日书记员  庞显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