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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湘0104民初3868号

裁判日期: 2017-06-01

公开日期: 2017-11-01

案件名称

中联重科融资租赁(北京)有限公司与冯林、赵彦丽融资租赁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长沙市岳麓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长沙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中联重科融资租赁(北京)有限公司,冯林,赵彦丽

案由

融资租赁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

全文

湖南省长沙市岳麓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湘0104民初3868号原告中联重科融资租赁(北京)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怀柔区南大街37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11000073346585X0。法定代表人方明华。被告冯林,男,1985年1月19日出生,汉族,住陕西省安塞县。被告赵彦丽,女,1986年8月5日出生,汉族,住陕西省安塞县。本院在审理原告中联重科融资租赁(北京)有限公司诉被告冯林、赵彦丽融资租赁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中联重科融资租赁(北京)有限公司向本院提出财产保全申请,要求查封、扣押、冻结被告冯林、赵彦丽银行存款80万元或者相应价值的财产,并提供了担保。本院认为:原告中联重科融资租赁(北京)有限公司的申请符合相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之规定,裁定如下:一、冻结被告冯林、赵彦丽银行存款80万元,若帐上余额不足,则存入不限,取款冻结,直至冻足上述款项后余额方可支取;二、若被告冯林、赵彦丽银行账户上无款或存款余额不足80万元,则查封、扣押、冻结被告冯林、赵彦丽价值等额的其他财产。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审 判 长  张 辉人民陪审员  周霞玲人民陪审员  周金桃二〇一七年六月一日书 记 员  付凌波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