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黑1202执251号
裁判日期: 2017-06-01
公开日期: 2018-07-14
案件名称
管野夫申请马金星民间借贷执行裁定书
法院
绥化市北林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绥化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管野夫,马金星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黑龙江省绥化市北林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黑1202执251号申请执行人管野夫,男,1982年6月18日出生,证件号码×××,无职业,住所地绥化市。被执行人马金星,男,1989年2月24日出生,证件号码:×××,个体工商业主,地址绥化市。管野夫申请执行马金星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绥化市北林区人民法院于2016年2月18日作出的(2015)绥北民初字第824号民事调解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申请人管野夫于2017年1月19日向本院申请执行。本案在执行过程中,被执行人无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执行人同意终结本次执行。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长 关宏岩执行员 李 锐执行员 姚景峰二〇一七年六月一日书记员 东时伟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