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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黑1202执251号

裁判日期: 2017-06-01

公开日期: 2018-07-14

案件名称

管野夫申请马金星民间借贷执行裁定书

法院

绥化市北林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绥化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管野夫,马金星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黑龙江省绥化市北林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黑1202执251号申请执行人管野夫,男,1982年6月18日出生,证件号码×××,无职业,住所地绥化市。被执行人马金星,男,1989年2月24日出生,证件号码:×××,个体工商业主,地址绥化市。管野夫申请执行马金星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绥化市北林区人民法院于2016年2月18日作出的(2015)绥北民初字第824号民事调解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申请人管野夫于2017年1月19日向本院申请执行。本案在执行过程中,被执行人无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执行人同意终结本次执行。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长  关宏岩执行员  李 锐执行员  姚景峰二〇一七年六月一日书记员  东时伟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