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苏0509执9663号
裁判日期: 2017-06-01
公开日期: 2017-08-29
案件名称
9663苏州一道纺织有限公司与吴江市金果纺织机械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苏州市吴江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苏州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苏州一道纺织有限公司,吴江市金果纺织机械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苏州市吴江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苏0509执9663号申请执行人苏州一道纺织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沈一飞,总经理。被执行人吴江市金果纺织机械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彭彧。原告苏州一道纺织有限公司与被告吴江市金果纺织机械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10月12日作出的(2016)苏0509民初11479号民事调解书已发生法律效力,该民事调解书明确:“一、被告吴江市金果纺织机械有限公司结欠原告苏州一道纺织有限公司货款30262.5元,原告苏州一道纺织有限公司自愿放弃4262.5元货款,剩余货款26000元,于2016年11月15日前支付原告。二、若被告吴江市金果纺织机械有限公司未按照上述协议按期履行,原告苏州一道纺织有限公司有权按照30262.5元的未履行部分一并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三、原告苏州一道纺织有限公司与被告吴江市金果纺织机械有限公司就本案纠纷一次性调解终结,今后再无其他纠葛。四、原、被告一致同意,本调解协议的内容经双方当事人在调解协议上签字后即生效。五、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278元,由被告吴江市金果纺织机械有限公司承担,于2016年11月15日前一次性支付给原告。原告苏州一道纺织有限公司所预交费用,本院不再退还。”至期,因被执行人吴江市金果纺织机械有限公司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权利人苏州一道纺织有限公司于2016年12月2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申请执行标的为30540.50元,执行费为358.00元。本院受理后,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权利义务告知书及财产申报表,要求被执行人按生效法律文书履行义务并如实申报财产状况,被执行人在规定时间内未向法院申报财产状况。同时,本院向申请执行人发出权利义务告知书,并要求申请执行人向本院提供其所了解的被执行人的财产状况或线索,申请执行人未提供。在执行过程中,经本院向各银行查询被执行人的开户、存款情况,发现被执行人吴江市金果纺织机械有限公司在建行有银行存款7094元,本院已将该款项扣划至本院并发还申请执行人;向车辆管理部门、房产管理部门查询被执行人的车辆、房产登记情况,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本院依法将上述执行情况告知申请执行人,并指定其在收到通知书后七日内向本院提供被执行人有效的可供执行财产线索,逾期不提供或提供不实的,本院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相关规定中止或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待其发现被执行人有效的可供执行财产线索时,其仍可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申请执行人未在指定期限内向本院提供相关财产线索。上述事实,有生效法律文书、各协助执行单位反馈材料、限期举证通知书等予以证明。本院认为,生效法律文书确认的债权依法受到法律保护,但债权的实现取决于被执行人是否有履行能力。本院已穷尽了所有执行措施,未发现被执行人其他可供执行财产,本案执行在一定期间无法继续进行,本案已符合本次执行程序终结的条件。据此,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本院(2016)苏0509民初11479号民事调解书主文未履行部分本次执行程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终结后,申请执行人如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执行人可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审 判 长 鲍永明审 判 员 张 蕾代理审判员 陈 蕾二〇一七年六月一日书 记 员 华 燕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