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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粤5302民初596号

裁判日期: 2017-06-01

公开日期: 2017-07-28

案件名称

金碧物业有限公司云浮分公司与邱迪强、叶伟容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云浮市云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云浮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金碧物业有限公司云浮分公司,邱迪强,叶伟容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云浮市云城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粤5302民初596号原告:金碧物业有限公司云浮分公司,营业场所:云浮市云城区云城街道禾利杰村10号。负责人:陈相。委托代理人:黎志,金碧物业有限公司云浮分公司公司员工。被告:邱迪强,男,汉族,1983年6月4日出生。住址:广东省云浮市云城区云城街道裕华东路53号212室,身份证号码:442827198306040018。被告:叶伟容,女,汉族,1987年6月6日出生。住址:广东省云浮市云安县南盛镇众坪村2号,身份证号码:44532319870606246X。本院在审理原告金碧物业有限公司云浮分公司诉被告邱迪强、叶伟容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金碧物业有限公司云浮分公司于2017年5月2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金碧物业有限公司云浮分公司以与被告达成和解,被告已履行还款义务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其撤诉理由成立,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金碧物业有限公司云浮分公司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850元,减半收费425元,由原告金碧物业有限公司云浮分公司负担。审判员  黄秀萍二〇一七年六月一日书记员  叶丽英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