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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浙0503执2380号

裁判日期: 2017-06-01

公开日期: 2018-07-14

案件名称

张飞、卢安均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湖州市南浔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湖州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张飞,卢安均,冯攀,赵兴乐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浙江省湖州市南浔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浙0503执2380号申请执行人:张飞,男,1996年7月13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凤阳县。被执行人:卢安均(曾用名卢安年,绰号“黑子”),男,1993年5月10日出生,汉族,住四川省盐亭县。被执行人:冯攀(绰号“攀娃”),男,1997年10月24日出生,汉族,住四川省绵阳市游仙区。被执行人:赵兴乐(绰号“小黑娃”),男,1997年10月20日出生,汉族,住四川省遂宁市安居区。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张飞与被执行人卢安均、冯攀、赵兴乐故意伤害罪的(2016)浙0503执2380号一案中,对被执行人的银行存款、工商股权、车辆、房产进行查询,均无财产可供执行,尚余人民币11738元未能执行到位。据此,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本院(2016)浙0503执2380号终结本次执行。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雷震云审判员  范 伟审判员  徐小明二〇一七年六月一日书记员  黄少华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