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冀0729民初451号
裁判日期: 2017-06-01
公开日期: 2017-06-07
案件名称
垫富宝投资有限公司与万全县孔家庄镇同城中介服务中心、霍艳诚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万全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万全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垫富宝投资有限公司,万全县孔家庄镇同城中介服务中心,霍艳诚
案由
借款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河北省张家口市万全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冀0729民初451号原告:垫富宝投资有限公司,住所地:河北省邢台市新河县新兴街东侧,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13053030821104XL。法定代表人:耿君彩,总经理。委托诉讼代理人:李锦峰,河北正硕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万全县孔家庄镇同城中介服务中心,住所地万全区孔家庄镇西红庙步行街第*幢*号。法定代表人:钱学敏。被告:霍艳诚,男,1991年1月21日出生,汉族,住张家口市万全区。原告垫富宝投资有限公司与被告万全县孔家庄镇同城中介服务中心、霍艳诚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1月20日立案。原告垫富宝投资有限公司于2017年6月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垫富宝投资有限公司撤诉。案件受理费509元,减半收取计254.5元,由原告垫富宝投资有限公司负担。审判长 赵芝恒审判员 李 娜审判员 李筱荷二〇一七年六月一日书记员 马金星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