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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黑0521执486号

裁判日期: 2017-06-01

公开日期: 2018-07-12

案件名称

朱国臣申请执行张井双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集贤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集贤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朱国臣,张井双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黑龙江省集贤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黑0521执486号申请执行人朱国臣,男,63岁。委托代理人田子胜,男,65岁。被执行人张井双,男,59岁。本院在执行朱国臣申请执行张井双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一案过程中,被执行人张井双给付申请执行人朱国臣人民币10000.00元,经查,被执行人张井双无其他可供执行财产,申请执行人委托代理人申请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卢秉臣审判员  李丽辉审判员  高 峰二〇一七年六月一日书记员  杨盼盼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