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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冀1102执643号之一

裁判日期: 2017-06-01

公开日期: 2017-08-25

案件名称

刘文松、刘晓霞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衡水市桃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衡水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刘文松,刘晓霞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四条

全文

衡水市桃城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冀1102执643号之一申请执行人刘文松,男,1971年3月26日出生,汉族,住所地衡水市桃城区。被执行人刘晓霞,女,1972年11月15日出生,汉族,住所地衡水市桃城区。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7)冀1102民初611号民事判决书,向被执行人刘晓霞发出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责令被执行人刘晓霞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刘晓霞至今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四条的规定,裁定如下:扣押被执行人刘晓霞名下车牌号冀T×××××号现代胜达越野车(详见扣押财产清单)。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员  刘荣华二〇一七年六月一日书记员  孙 瑞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