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冀1102执643号之一
裁判日期: 2017-06-01
公开日期: 2017-08-25
案件名称
刘文松、刘晓霞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衡水市桃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衡水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刘文松,刘晓霞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四条
全文
衡水市桃城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冀1102执643号之一申请执行人刘文松,男,1971年3月26日出生,汉族,住所地衡水市桃城区。被执行人刘晓霞,女,1972年11月15日出生,汉族,住所地衡水市桃城区。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7)冀1102民初611号民事判决书,向被执行人刘晓霞发出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责令被执行人刘晓霞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刘晓霞至今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四条的规定,裁定如下:扣押被执行人刘晓霞名下车牌号冀T×××××号现代胜达越野车(详见扣押财产清单)。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员 刘荣华二〇一七年六月一日书记员 孙 瑞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