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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内2223民初2428号

裁判日期: 2017-06-01

公开日期: 2018-03-28

案件名称

陆宝玉与刘成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扎赉特旗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陆宝玉,刘成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零七条,第一百零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

全文

.MsoNormal{margin-top:0cm;margin-bottom:0px}内蒙古自治区扎赉特旗人民法院p t ; ” > 民 事 判 决 书(2017)内2223民初2428号原告:陆宝玉,男,1975年2月11日出生,汉族,个体户,住内蒙古自治区。被告:刘成,男,37岁,蒙古族,农民,住内蒙古自治区。原告陆宝玉诉被告刘成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4月28日立案受理。依法由审判员张国彬适用简易程序于2017年6月1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陆宝玉到庭参加诉讼,被告刘成经本院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陆宝玉诉称,被告刘成于2016年8月12日至8月18期间自我处赊购空心砖9次,共计赊购10000块空心砖,空心砖价格每块2元,欠款金额20000元。被告刘成向我出具9枚欠据,共计金额为20000元。被告刘成赊购空心砖后至今未履行支付价款义务,现诉请:被告刘成给付欠款20000元,自起诉之日起以200000元为本金支付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同档贷款利率计算的利息,至债务履行完毕之日止。被告刘成未作答辩。经审理查明,被告刘成于2016年8月12日至2016年8月18日期间向原告陆宝玉赊购空心砖9次,共计赊购20000块空心砖,空心砖价格为2元/块,共计欠款20000元。被告刘成赊购空心砖后向原告陆宝玉出具9枚欠据,欠据总金额为20000元,该9枚欠据内均未约定还款日期及利息。被告刘成赊购空心砖后至今尚未履行给付价款义务。原告陆宝玉索款未果,遂提起诉讼。上述事实通过以下证据可以证明属实:1、原告陆宝玉提举的被告刘成向其出具的欠据九枚(原件)。2、当事人陈述笔录。本院认为,原告陆宝玉与被告刘成之间的空心砖买卖合同关系依法成立,合同合法有效。原告陆宝玉已履行交付空心砖义务,经原告陆宝玉主张债权多次,被告刘成至今尚未履行给付价款义务,其行为已构成违约。原告陆宝玉的诉讼请求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零七条、第一百零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刘成于本判决生效后即向原告陆宝玉支付空心砖款本金20000元,并自2017年4月28日起以上款为本金支付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同档贷款利率计算的逾期利息,至债务履行完毕之日止。如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的规定加倍支付延迟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150元由被告刘成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之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兴安盟中级人民法院。审判员张国彬二〇一七年六月一日书记员宫文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