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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青2801民初815号

裁判日期: 2017-06-01

公开日期: 2017-11-02

案件名称

王海滩与张艳伟离婚纠纷案民事调解书

法院

格尔木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格尔木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王海燕,张艳伟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全文

青海省格尔木市人民法院民 事 调 解 书(2017)青2801民初815号原告:王海燕,女,1980年2月8日生,汉族。被告:张艳伟,男,1975年4月21日生,汉族。原告王海燕与被告张艳伟离婚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5月22日受理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王海燕与被告张艳伟到庭参加诉讼。原告王海燕诉称,原、被告双方于2009年经人介绍相识并恋爱,双方于2010年11月12日在格尔木市民政局登记结婚。婚后生育一女张喧莹(2012年7月17日生)。因被告没有责任感,经常发生争吵,原告对被告一味原谅和妥协,被告却变本加厉,令原告彻底绝望,现夫妻感情已经完全破裂,故原告诉至法院,请求判令:1、判令原、被告离婚;2、女儿张喧莹(2012年7月17日生)归原告抚养,被告每月支付抚养费1000元,至女儿年满十八周岁为止;3、夫妻共同财产分割位于铁路小学旁边《好吃嘴黄焖鸡》;4、本案诉讼费由被告承担。经询,被告张艳伟表示同意离婚,同意婚生女张喧莹随原告王海燕共同生活。本案在审理过程中,经本院主持调解,双方当事人自愿达成如下协议:一.原告王海燕与被告张艳伟自愿离婚;二.婚生女张喧莹(2012年7月17日生)随原告王海燕共同生活,被告张艳伟自2017年6月开始每月支付抚养费1000元,至张喧莹年满18周岁止;三.夫妻共同财产位于铁路小学旁边《好吃嘴黄焖鸡》饭馆由被告张艳伟经营,被告张艳伟支付原告王海燕现金2万元,于2018年12月31日前付清;案件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150元,由原告王海燕承担。上述协议,符合有关法律规定,本院予以确认。本调解书经双方当事人签收后,即具有法律效力。审判员  贺敏红二〇一七年六月一日书记员  赵隆香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