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渝0112民特311号
裁判日期: 2017-06-01
公开日期: 2017-07-04
案件名称
明国才申请宣告陈明秀公民死亡特殊程序民事判决书
法院
重庆市渝北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重庆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明国才
案由
申请宣告公民死亡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二十三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八十四条,第一百八十五条
全文
重庆市渝北区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6)渝0112民特311号申请人:明国才,男,1940年11月13日生,汉族,住重庆市渝北区。申请人明国才申请宣告陈明秀死亡一案,本院依法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完毕。申请人明国才称,其妻陈明秀因患有老年痴呆症于2005年10月15日赶集时走失至今未归。后分别于2012年5月15日和2016年4月14日报警,公安机关查找仍无下落,故申请宣告陈明秀死亡。经查,陈明秀,女,1947年1月25日出生,汉族,失踪前户籍地:重庆市渝北区礼嘉镇,现户籍地:重庆市渝北区。申请人明国才与陈明秀系夫妻关系。2005年,被申请人陈明秀在鸳鸯走失,后申请人明国才分别于2012年5月15日和2016年4月14日向礼嘉派出所报警称陈明秀2005年10月15日在鸳鸯走失一直未归。被申请人陈明秀走失至今已满四年仍下落不明。以上事实,明国才提供了户口簿、白马社区居委会证明、重庆市公安局案件接报回执等证据予以证明。本院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八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于2016年5月31日在《人民法院报》上发出寻找陈明秀的公告。法定公告期间一年,现已届满,陈明秀仍然下落不明。本院认为:本案被申请宣告死亡人陈明秀自失踪后一直下落不明,已超过法定可申请宣告死亡时间4年,直至本院在报刊公告查询一年后仍下落不明,应依法推定其死亡。申请人明国才申请宣告陈明秀死亡,符合法律规定宣告死亡的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二十三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八十四条、第一百八十五条之规定,判决如下:宣告陈明秀死亡。本判决为终审判决。审判员 刘长军二〇一七年六月一日书记员 钟 瑞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