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粤0106执1915号
裁判日期: 2017-06-01
公开日期: 2018-07-12
案件名称
周志聪与广东我得我富投资管理有限公司劳动争议执行裁定书
法院
广州市天河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广州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周志聪,广东我得我富投资管理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广东省广州市天河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粤0106执1915号申请执行人:周志聪,男,1991年8月21日出生,汉族,身份证住址广东省化州市,。委托代理人:张伟强,男,汉族,1993年5月10日出生,户籍地址广东省陆丰市。被执行人:广东我得我富投资管理有限公司,住所地广州市天河区珠江新城珠江东路32号34层02单元(自编层36层02单元),组织机构代:304701797。法定代表人:刘宇。周志聪与广东我得我富投资管理有限公司劳动争议纠纷一案,广州市天河区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作出的穗天劳人仲案〔2016〕1880号仲裁裁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依上述裁决,被执行人广东我得我富投资管理有限公司应向申请执行人支付工资8008.63元等。根据申请执行人的请求,本院于2017年2月21日立案执行。本案在执行过程中,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后,被执行人逾期未到庭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本院到被执行人的工商登记地址查找被执行人,查明被执行人早已不在该处经营,无财产可供执行。经执行查明,因涉嫌犯罪,被执行人的负责人已被刑事羁押。本院到期羁押场所提审了被执行人的负责人,并责令其申报财产,其表示被执行人现无财产也无能力履行。本院依职权到广州的银行等部门调查被执行人的财产情况,查不到被执行人可供执行的财产。本院将执行情况告知申请执行人,其也不能向本院提供被执行人可供执行的财产。本院认为,被执行人已停止经营,暂无财产可供执行。申请执行人也不能向本院提供被执行人可供执行的财产,本案可终结本次执行。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院(2017)粤0106执1915号案件的本次执行。申请执行人如发现被执行人可供执行的财产,可向本院申请执行。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执行长 王华睿执行员 刘 翔执行员 杨 军二〇一七年六月一日书记员 许美凤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