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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豫7101民初8号

裁判日期: 2017-06-01

公开日期: 2017-06-23

案件名称

濮阳中州建安有限公司与中铁七局集团郑州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郑州铁路运输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濮阳中州建安有限公司,中铁七局集团郑州工程有限公司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郑州铁路运输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豫7101民初8号原告:濮阳中州建安有限公司,住所地濮阳县。法定代表人:佀传伟,公司董事长。委托诉讼代理人:孙会娟,河南启点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诉讼代理人:翟红锋,男,公司员工。被告:中铁七局集团郑州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郑州市。法定代表人:李清,公司董事长。委托诉讼代理人:张欢,河南久灵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诉讼代理人:朱旭兵,河南久灵律师事务所律师。原告濮阳中州建安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中州公司)诉被告中铁七局集团郑州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2017年2月7日由濮阳市华龙区人民法院移送本院,本院于2017年2月8日立案。2017年6月1日,中州公司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中州公司申请撤回起诉系行使自己的诉讼权利,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且不损害国家、集体、他人的合法权益,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濮阳中州建安有限公司撤诉。案件受理费5020元,减半收取2510元,由原告濮阳中州建安有限公司负担。审 判 长  范小红人民陪审员  侯玉梅人民陪审员  井 勇二〇一七年六月一日书 记 员  赵 一附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