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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渝0112刑初628号

裁判日期: 2017-06-01

公开日期: 2017-08-30

案件名称

吴文伦盗伐林木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重庆市渝北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重庆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吴文伦

案由

盗伐林木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三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六十五条第一款,第六十五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九条第一款,第六十九条第一款,第七十条,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第六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破坏森林资源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三条,第四条

全文

重庆市渝北区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7)渝0112刑初628号公诉机关重庆市渝北区人民检察院。被告人吴文伦,男,1962年11月1日出生于重庆市江津区,汉族,小学文化,农民,住重庆市江津区。因犯诈骗罪,1999年5月被重庆市江津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因犯诈骗罪,2002年11月被重庆市江津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二年,2004年7月刑满释放;因犯盗窃罪、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2008年7月9日被重庆市江津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五年,2011年9月25日刑满释放;因犯盗窃罪,2012年3月27日被重庆市江津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一年,2012年12月20日刑满释放。因犯盗窃罪��2016年6月24日被重庆市江津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七个月。因涉嫌犯盗窃罪,于2016年8月12日被重庆市大足区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8月26日被执行逮捕。现羁押于重庆市渝北区看守所。重庆市渝北区人民检察院以渝北检刑诉[2017]630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吴文伦犯盗伐林木罪,于2017年4月24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受理后,依法适用普通程序,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重庆市渝北区人民检察院指派代理检察员杨玲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吴文伦到庭参加了诉讼。现已审理终结。重庆市渝北区人民检察院指控:2015年5、6月份的一天,被告人吴文伦邀约王某(另案处理)在重庆市大足区高升镇胜光村5组裴家湾将一株白楠木砍走,并销赃获利。2015年11月份,被告人吴文伦再次与王某等人来到��述地址砍伐第二株白楠木,将白楠木伐倒后,被群众发现并报警,被告人吴文伦逃脱,被伐倒的树木遗留在现场。经查,被盗伐两株白楠木系珍贵地方资源及用材树种,立木蓄积合计为2.4852立方米。经鉴定,两次被盗伐的白楠木价值人民币18773元。2016年8月12日,被告人吴文伦从重庆市永川区监狱被押解出接受调查。针对上述指控,公诉机关举示了相应证据予以证实。公诉机关认为,被告人吴文伦以非法占有为目的,故意盗伐他人林木,数量较大,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应当以盗伐林木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吴文伦被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刑满释放后五年内故意再犯应当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之罪,系累犯,具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五条第一款规定的量刑情节。被告人吴文伦在判决宣告以前还有其他罪没有判决的,应当数罪并罚,具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九条、第七十条规定的量刑情节。提请本院依法判处。被告人吴文伦对指控的事实及罪名均无异议。经审理查明:2015年5、6月份的一天,被告人吴文伦邀约王某一起买卖楠木树。后吴文伦在重庆市大足区高升镇胜光村5组裴家湾找到2株集体所有的白楠木,并雇佣他人冒充卖家与王某交易,后将其中一株白楠木砍走,并销赃获利。2015年11月份,被告人吴文伦与王某等人再次来到上述地址砍伐第二株白楠木,将白楠木伐倒后,被群众发现并报警,被伐倒的树木遗留在现场。经查,被盗伐两株白楠木系珍贵地方资源及用材树种,立木蓄积合计为2.4852立方米。经鉴定,两次被盗伐的��楠木价值人民币18773元。2016年8月12日,被告人吴文伦从重庆市永川区监狱被押解出接受调查,并如实供述了上述盗伐林木的事实。另查明,被告人吴文伦因犯盗窃罪,2016年6月24日被重庆市江津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七个月,并处罚金3000元。刑期从2016年3月23日起至2016年10月22日止。上述事实,有公诉机关当庭举示并经法庭质证、认证的下列证据予以证明:1、报警案件登记表、受案登记表、立案决定书;2、到案经过;3、常住人口信息表、刑事判决书;4、账户交易明细、林权证、立木蓄积折算说明;5、价格鉴定结论书、司法鉴定意见书;6、辨认笔录、现场指认笔录;7、证人王某、金某某、叶某某、王某某、吴某某、文某某、周某某、马某某、周某某1、周某某2的证言;8、被告人吴文伦的供述与辩解。本院认为,被告人吴文伦违反国家规定,以非法占有为目的,擅自砍伐集体所有的林木,数量较大,其行为构成盗伐林木罪,依法应予以刑罚处罚。公诉机关指控的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罪名成立。被告人吴文伦在判决宣告以后,刑罚执行完毕以前,发现漏罪,应数罪并罚。吴文伦曾因犯罪被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刑满释放五年内又犯应当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之罪,系累犯,应当从重处罚;其到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可以从轻处罚。对其犯罪所得的财物,应当予以责令退赔。综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六十五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六十九条、第七十条、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第六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理破坏森林资源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三条第(一)项、第四条的规定,判决如下:一、被告人吴文伦犯盗伐林木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个月,并处罚金5000元,与前犯盗窃罪,判处有期徒刑七个月,并处罚金3000元并罚,决定执行有期徒刑一年三个月,并处罚金8000元。(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6年3月23日起至2017年6月22日止。罚金限判决生效后10日内缴纳。)二、责令被告人吴文伦将被盗伐的两株价值18773元的白楠木退赔重庆市大足区高升镇胜光村5组。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重庆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审 判 长  赵文芬人民陪审员  刘运祥人民陪审员  赖立瑜二〇一七年六月一日书 记 员  刘燕妮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