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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鄂0191执826号

裁判日期: 2017-06-01

公开日期: 2018-02-24

案件名称

雷林、雷华容等与杨晓波、汪旻执行裁定书

法院

武汉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雷林,雷华容,毛国兰,杨晓波,汪旻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条,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四条

全文

湖北省武汉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鄂0191执826号申请执行人雷林,男,1981年9月22日出生,汉族,户籍所在地湖北省宜都市,委托代理人宋丽杰,湖北广众律师事务所律师。申请执行人雷华容,男,1985年1月15日出生,汉族,户籍所在地湖北省枝江市,委托代理人宋丽杰,湖北广众律师事务所律师。申请执行人毛国兰,女,1955年6月27日出生,汉族,户籍所在地湖北省枝江市,委托代理人宋丽杰,湖北广众律师事务所律师。被执行人杨晓波,男,1971年2月26日出生,汉族,户籍所在地吉林省磐石市,被执行人汪旻,男,1985年9月14日出生,汉族,户籍所在地湖北省武汉市汉阳区,湖北省武汉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的(2017)鄂01民终502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条、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四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冻结、扣划被执行人杨晓波、汪旻银行存款人民币383,484.27元或查封、扣押其同等价值财产。需要续行查封的,应当在查封期限届满前30日内向本院提出续行查封的书面申请;履行义务后可以申请解除查封。本裁定立即执行。执行员  王锦中二〇一七年六月一日书记员  阮 珂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