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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桂0403民初691号

裁判日期: 2017-06-01

公开日期: 2017-11-01

案件名称

梧州市城月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与陈文勇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梧州市万秀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梧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梧州市城月物业管理有限公司,陈文勇

案由

物业服务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广西壮族自治区梧州市万秀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桂0403民初691号原告:梧州市城月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住所地梧州市蝶山二路12号5号楼二层。法定代表人:倪海凤。委托代理人:何建平,广西顺景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罗伟君,广西顺景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陈文勇,男,1975年10月27日,汉族,住广西梧州市。原告梧州市城月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与被告陈文勇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原告梧州市城月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于2017年5月31日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本院认为,原告梧州市城月物业管理有限公司向本院提出撤回起诉的申请,系其真实意思表示,且符合法律有关规定,依法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梧州市城月物业管理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本案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为25元,由原告梧州市城月物业管理有限公司负担。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代理审判员  覃青青二〇一七年六月一日书 记 员  姜婷婷附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