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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浙0111执7089号

裁判日期: 2017-06-01

公开日期: 2017-06-27

案件名称

杭州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富阳支行、杭州天脉通信设备有限公司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杭州市富阳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杭州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杭州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富阳支行,杭州天脉通信设备有限公司,郑静,裘炳华,章钜松,骆琴儿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四条,第二百四十七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拍卖、变卖财产的规定》:第一条

全文

杭州市富阳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浙0111执7089号申请执行人杭州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富阳支行,住所地杭州市富阳区富春街道文教路XXX号,组织机构代码:XXX。法定代表人洪素芳。被执行人杭州天脉通信设备有限公司,住所地富阳市大源镇亭山村东升,组织机构代码:XXX。法定代表人裘炳华。被执行人郑静,女,1982年10月2日出生,住杭州市富阳区。被执行人裘炳华,男,1982年2月11日出生,住杭州市富阳区。被执行人章钜松,男,1976年5月31日出生,住杭州市富阳区。被执行人骆琴儿,女,1975年6月4日出生,住杭州市富阳区。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杭州市富阳区人民法院(2016)浙0111民特382号民事裁定书,于2016年12月29日责令被执行人章钜松、骆琴儿等在通知书指定的期间内履行法律文书确定人付款义务,但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四条、第二百四十七条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拍卖、变卖财产的规定》第一条规定,裁定如下:拍卖被执行人章钜松、骆琴儿名下的位于杭州市富阳区银湖街道云水山居秋韵苑XXX号房产。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孙岳芳审 判 员  洪勤方代理审判员  吴江龙二〇一七年六月一日书 记 员  凌 芳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