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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黑0281执221号

裁判日期: 2017-06-01

公开日期: 2017-12-04

案件名称

单喜侠与姜万成、黄雪飞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讷河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讷河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单喜侠,姜万成,黄雪飞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一百零八条

全文

黑龙江省讷河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黑0281执221号申请执行人单喜侠,女,1978年12月25日出生,汉族,无职业,住齐齐哈尔市。被执行人姜万成,男,1968年7月14日出生,汉族,农民,住讷河市。被执行人黄雪飞,女,1980年11月7日出生,满族,农民,住讷河市。申请执行人单喜侠与被执行人姜万成、黄雪飞借款合同纠纷一案,讷河市人民法院作出(2016)黑0281民初1626号民事调解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此法律文书生效后,由于被告未履行义务,根据原告的申请,本院立案后进入执行程序。在执行中,申请人撤回执行申请。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257条第一款第(六)项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第108条第一款第(2)项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讷河市人民法院(2017)黑0281执221号执行本裁定书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员  张文生二〇一七年六月一日书记员  刘 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