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7)黑8108财保17号

裁判日期: 2017-06-01

公开日期: 2017-07-25

案件名称

黑龙江省牡丹江农垦益农农发农业生产资料有限公司与刘波申请保全案件民事诉讼保全裁定书

法院

牡丹江农垦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黑龙江省牡丹江农垦益农农发农业生产资料有限公司,刘波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

全文

黑龙江省牡丹江农垦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黑8108财保17号申请人:黑龙江省牡丹江农垦益农农发农业生产资料有限公司。住所地黑龙江省八五六农场场部。经营者:凌建春,该公司经理。被申请人:刘波,出生年月不详,八五六农场原十二站种植户。本院在受理申请人黑龙江省牡丹江农垦益农农发农业生产资料有限公司与被申请人刘波非诉财产保全一案中,申请人黑龙江省牡丹江农垦益农农发农业生产资料有限公司于2017年6月1日向本院提出财产保全的申请。要求冻结被申请人刘铁梁在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公司连珠山盛达分理处账号43×××57、62×××34中的存款5891元,并提供担保。本院认为,申请人黑龙江省牡丹江农垦益农农发农业生产资料有限公司的申请经审查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予申请人黑龙江省牡丹江农垦益农农发农业生产资料有限公司的保全申请。审判员  洪曙光二〇一七年六月一日书记员  晏 妮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