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吉0702民初1990号
裁判日期: 2017-06-01
公开日期: 2017-06-30
案件名称
刘广庑与毕英辉、郑鹏玲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松原市宁江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松原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刘广庑,毕英辉,郑鹏玲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八十四条第一款,第八十七条,第一百零六条第一款
全文
吉林省松原市宁江区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7)吉0702民初1990号原告:刘广庑,男,1973年6月27日生,汉族,现住吉林省松原市宁江区。被告:毕英辉,男,1970年12月4日生,汉族,现住吉林省松原市宁江区。被告:郑鹏玲,女,1974年4月26日生,汉族,现住吉林省松原市宁江区。原告刘广庑与被告毕英辉、郑鹏玲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4月10日立案受理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刘广庑、被告毕英辉到庭参加诉讼,被告郑鹏玲经本院依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未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缺席审理终结。刘广庑诉称:原告与被告毕英辉是同学关系,二被告是夫妻关系,2015年4月16日被告因其母亲生病缺少医药费向原告借款,原告当天用支付宝转账6笔借款给被告3万元,当时被告约定几天后就还款,后经原告多次索要二被告均以无钱为由拒绝偿还,故原告起诉至法院,请求人民法院判令二被告立即偿还欠款3万元。毕英辉辩称:借款事实,现无能力偿还借款。郑鹏玲未出庭、未答辩。经审理查明:毕英辉与郑鹏玲系夫妻关系。2015年4月16日毕英辉因家庭需要在刘广庑处借款3万元,刘广庑通过支付宝分6笔向毕英辉转账支付了该笔借款,毕英辉未给刘广庑出具借据,双方未约定还款期限。以上事实,有刘广庑、毕英辉的当庭陈述、支付宝转账记录、银行卡交易查询单等证据予以证实,足以认定。本院认为:刘广庑与毕英辉之间债权、债务关系依法成立,毕英辉应依法偿还刘广庑借款。郑鹏玲经本院依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未到庭参加诉讼,视为放弃举证、质证的权利。毕英辉与郑鹏玲系夫妻关系,应认定该笔借款为夫妻共同债务,郑鹏玲对该笔借款应承担共同的偿还责任。刘广庑主张毕英辉、郑鹏玲立即偿还欠款3万元,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保护。综上,依照《中华人民共���国民法通则》第八十四条、第八十七条、第一百零六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二十四的规定,判决如下:毕英辉、郑鹏玲于本判决生效后立即共同偿还刘广庑借款3万元。如毕英辉、郑鹏玲迟延履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的规定计算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一审案件受理费550元,减半收取275元,由毕英辉、郑鹏玲承担;剩余275元,由本院退还给刘广庑。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递交副本。上诉于吉林省松原市中级人民法院。审判员 陈祥民二〇一七年���月一日书记员 赵 旭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