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津0115执恢61-1号
裁判日期: 2017-06-01
公开日期: 2018-07-12
案件名称
李淑华、王信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天津市宝坻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天津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李淑华,王信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天津市宝坻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津0115执恢61-1号申请执行人李淑华,女,1965年6月14日出生,汉族,居民,住天津市宝坻区,被执行人王信,男,1992年10月26日出生,汉族,居民,原住天津市宝坻区,现查无下落,申请执行人李淑华与被执行人王信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本案执行标的34761.12元,诉讼费327元。在执行过程中查明:被执行人王信暂无下落,本院通过财产调查,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现申请执行人同意并申请终结本案本次执行程序。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杜志如审 判 员 管庆生助理审判员 杨继伟二〇一七年六月××日书 记 员 孙文龙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