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桂0503民初452号
裁判日期: 2017-06-01
公开日期: 2017-09-05
案件名称
钟某与黄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北海市银海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北海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钟某,黄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广西壮族自治区北海市银海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桂0503民初452号原告:钟某,男,1968年3月11日出生,汉族,住北海市。被告:黄某,女,1970年1月21日出生,汉族,住北海市。委托诉讼代理人:林国斌,广西海城律师事务所律师。原告钟某与被告黄某离婚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5月2日立案。原告钟某于同年6月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要求撤回起诉,没有违反法律规定,也没有损害国家、集体或第三人的合法权益。原告提出撤诉申请,理由正当,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钟某撤诉。案件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150元,由原告钟某负担。审 判 长 梁 梁人民陪审员 梁少雄人民陪审员 傅辉雄二〇一七年六月一日书 记 员 杨刚丽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