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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苏1282民初1897号

裁判日期: 2017-06-01

公开日期: 2017-12-13

案件名称

1897耿昌金与郭月芳、郭月珍装饰装修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靖江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靖江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耿昌金,郭月芳,郭月珍

案由

装饰装修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江苏省靖江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苏1282民初1897号原告:耿昌金,男,1965年5月1日出生,汉族,住靖江市。被告:郭月芳,女,1968年8月18日出生,汉族,住靖江市。被告:郭月珍,女,1966年5月12日出生,汉族,住靖江市。本院在审理原告耿昌金与被告被告郭月芳、郭月珍为装饰装修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7年6月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耿昌金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050元减半收取525元,由原告负担(已交纳)。代理审判员 张 琪二〇一七年六月一日书 记 员 倪伽任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