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甘0321民初1023号
裁判日期: 2017-06-01
公开日期: 2017-06-07
案件名称
李有民与蔡文明、马万喜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永昌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永昌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李有民,蔡文明,马万喜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甘肃省永昌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甘0321民初1023号原告:李有民,男,1960年3月13日出生,汉族,甘肃省永昌县人。被告:蔡文明,男,出生年月不详,汉族,甘肃省永昌县人。被告:马万喜,男,出生年月不详,汉族,甘肃省永昌县人。原告李有民与被告蔡文明、马万喜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3月20日立案受理。原告李有民于2017年6月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李有民以与蔡文明、马万喜协商解决为由的撤诉申请,其理由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李有民撤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计25元,由李有民负担。代理审判员 唐玉梅二〇一七年六月一日书 记 员 张增奎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