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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甘0321民初1023号

裁判日期: 2017-06-01

公开日期: 2017-06-07

案件名称

李有民与蔡文明、马万喜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永昌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永昌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李有民,蔡文明,马万喜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甘肃省永昌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甘0321民初1023号原告:李有民,男,1960年3月13日出生,汉族,甘肃省永昌县人。被告:蔡文明,男,出生年月不详,汉族,甘肃省永昌县人。被告:马万喜,男,出生年月不详,汉族,甘肃省永昌县人。原告李有民与被告蔡文明、马万喜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3月20日立案受理。原告李有民于2017年6月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李有民以与蔡文明、马万喜协商解决为由的撤诉申请,其理由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李有民撤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计25元,由李有民负担。代理审判员  唐玉梅二〇一七年六月一日书 记 员  张增奎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