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浙0824执113号
裁判日期: 2017-06-01
公开日期: 2017-07-03
案件名称
叶赛明、童剑民间借贷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开化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开化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叶赛明,童剑,蒋丽平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浙江省开化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浙0824执113号申请执行人:叶赛明,男,1978年12月9日出生,住浙江省衢州市开化县。被执行人:童剑,男,1988年7月29日出生,住浙江省衢州市开化县。被执行人:蒋丽平,女,1991年1月15日出生,住浙江省衢州市开化县。申请执行人叶赛明与被执行人童剑、蒋丽平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浙江省开化县人民法院(2016)浙0824民初555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2017年1月10日,申请人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于同日立案执行。案件执行过程中,被执行人暂无履行能力,且无其他可供变现执行的财产。现申请人同意终结本案的本次执行程序。截止2017年6月1日,被执行人尚欠申请执行人借款本金10000元及利息(利息按该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计付),案件执行费50元。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2017)浙0824执113号案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四条的规定请求继续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执 行 员 许瑞标二〇一七年六月一日代书记员 XX斌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