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渝0117民初2949号
裁判日期: 2017-06-01
公开日期: 2017-06-07
案件名称
重庆红亿机械有限公司与烟台三立数控机床装备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重庆市合川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重庆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重庆红亿机械有限公司,烟台三立数控机床装备有限公司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重庆市合川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渝0117民初2949号原告:重庆红亿机械有限公司,住所地重庆市合川区工业园区高阳片区,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001176992854752。法定代表人:刘继红,该公司董事长。委托代理人:范正勇,男,汉族,住重庆市合川区。被告:烟台三立数控机床装备有限公司,住所地山东省烟台市牟平区鱼鸟河办事处北官庄西村,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70612777437957B。法定代表人:赵义德,该公司董事长。本院在审理重庆红亿机械有限公司与烟台三立数控机床装备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重庆红亿机械有限公司于2017年6月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重庆红亿机械有限公司在本案诉讼期内申请撤诉,是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对自己的诉讼权利所作出的处分,原告重庆红亿机械有限公司提出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的撤诉条件。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准予重庆红亿机械有限公司撤回对被告烟台三立数控机床装备有限公司的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重庆红亿机械有限公司负担(已缴纳)。审判员 童 欢二〇一七年六月一日书记员 张小霞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