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豫0184民初2125号
裁判日期: 2017-06-01
公开日期: 2017-07-03
案件名称
郑州佳祥物业服务有限公司与陈坤鹏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新郑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新郑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郑州佳祥物业服务有限公司,陈坤鹏
案由
物业服务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河南省新郑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豫0184民初2125号原告:郑州佳祥物业服务有限公司,住所地河南省郑州市管城区东明路东郑汴路北绿都广场办公楼1单元4层409号。法定代表人:马浩亮,经理。委托诉讼代理人:张水彬,新郑市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陈坤鹏,男,成年,住河南省新郑市。原告郑州佳祥物业服务有限公司与被告陈坤鹏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3月15日立案。原告郑州佳祥物业服务有限公司于2017年6月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经审查原告郑州佳祥物业服务有限公司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郑州佳��物业服务有限公司撤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计25元,由原告郑州佳祥物业服务有限公司负担。审 判 长 李晓莉人民陪审员 吕景芳人民陪审员 鲍俊卿二〇一七年六月一日书 记 员 张晓艳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