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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川2002执825号

裁判日期: 2017-06-01

公开日期: 2017-06-27

案件名称

资阳市柏通运业有限公司与汪琴挂靠经营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资阳市雁江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资阳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资阳市柏通运业有限公司,汪琴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二百四十四条

全文

四川省资阳市雁江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川2002执825号申请人:资阳市柏通运业有限公司,住资阳市雁江区松涛路二段181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12002314428376A。法定代表人赵双,总经理。被执行人:汪琴,女,1990年9月29日生,汉族,住四川省简阳市。申请人资阳市柏通运业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汪琴挂靠经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资阳市雁江区人民法院作出的(2016)川2002民初4471号民事判决书,依法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责令其在指定的期限内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给付义务,但被执行人尚未履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三条和第二百四十四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冻结、扣划被执行人汪琴银行账户上的存款5138元或查封、扣押、拍卖、变卖被执行人价值相应的财产,或提取被执行人的合法收入5138元。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龙 飞审判员 曾 萍审判员 杨测建二〇一七年六月一日书记员 李 勇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