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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黑0109执890号之一

裁判日期: 2017-06-01

公开日期: 2018-07-12

案件名称

贾启龙与薛建、朱红丽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哈尔滨市松北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哈尔滨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贾启龙,薛建,朱红丽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黑龙江省哈尔滨市松北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黑0109执890号之一申请执行人贾启龙,男,1977年9月11日出生,汉族,职业不详,公民身份号码2301231977********,住哈尔滨市南岗区文林街**号*号楼*单元***室。被执行人薛建,男,1978年1月13日出生,汉族,无职业,公民身份号码2301041978********,住哈尔滨市道里区前进路*号*号楼*单元***室。被执行人朱红丽,女,1979年9月22日出生,汉族,无职业,公民身份号码2301041979********,住哈尔滨市道里区前进路*号*号楼*单元***室。申请执行人贾启龙与被执行人薛建、朱红丽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据以执行的哈尔滨市松北区人民法院(2016)黑0109民初766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标的为460,820.00元。经本院向金融机构查询银行存款、向房地产管理部门查询房地产登记、向车辆管理部门查询车辆等方式调查,未发��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执行人未受偿的债权共计460,820.00元。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刘明湛审判员  王 磊审判员  胡 洋二〇一七年六月一日书记员  王晓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