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京0114执107号
裁判日期: 2017-06-01
公开日期: 2017-06-27
案件名称
陈应利等其他权属、侵权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北京市昌平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北京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陈应利,王佳瑞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北京市昌平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京0114执107号申请执行人陈应利,女,1985年9月22日出生。被执行人王佳瑞,男,1988年9月26日出生申请执行人陈应利与被执行人王佳瑞其他权属侵权纠纷一案,经我院审理终结,该案(2016)京0114民初15530号法律文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申请人向我院申请强制执行。2017年1月3日该案执行立案。在本案执行过程中,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经查,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将被执行人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中,本案暂不具备执行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本次执行程序终结执行。申请执行人陈应利、苏文漪在具备执行条件时,可以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申请恢复执行。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审 判 长 刘 波审 判 员 郝丙坤代理审判员 王 羽二〇一七年六月一日书 记 员 慕寿成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