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7)京0114执107号

裁判日期: 2017-06-01

公开日期: 2017-06-27

案件名称

陈应利等其他权属、侵权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北京市昌平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北京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陈应利,王佳瑞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北京市昌平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京0114执107号申请执行人陈应利,女,1985年9月22日出生。被执行人王佳瑞,男,1988年9月26日出生申请执行人陈应利与被执行人王佳瑞其他权属侵权纠纷一案,经我院审理终结,该案(2016)京0114民初15530号法律文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申请人向我院申请强制执行。2017年1月3日该案执行立案。在本案执行过程中,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经查,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将被执行人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中,本案暂不具备执行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本次执行程序终结执行。申请执行人陈应利、苏文漪在具备执行条件时,可以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申请恢复执行。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审 判 长  刘 波审 判 员  郝丙坤代理审判员  王 羽二〇一七年六月一日书 记 员  慕寿成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