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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苏0830民初1190号

裁判日期: 2017-06-01

公开日期: 2017-07-04

案件名称

张金贵与蒋继红、陈春霞等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盱眙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盱眙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张金贵,蒋继红,陈春霞,张彦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江苏省盱眙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苏0830民初1190号原告:张金贵,男,汉族,,个体户,住盱眙县。被告:蒋继红,男,,汉族,住盱眙县。被告:陈春霞,女,,汉族,住盱眙县。被告:张彦,女,,汉族,住青江浦区。原告张金贵与被告蒋继红、陈春霞、张彦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2月24日立案受理。原告张金贵于2017年5月2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张金贵的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二款、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张金贵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26元,减半收取63元,由原告张金贵负担。审 判 长  罗德俊人民陪审员  舒献东人民陪审员  金厚祥二〇一七年六月一日书 记 员  李 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