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苏0830民初1190号
裁判日期: 2017-06-01
公开日期: 2017-07-04
案件名称
张金贵与蒋继红、陈春霞等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盱眙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盱眙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张金贵,蒋继红,陈春霞,张彦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江苏省盱眙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苏0830民初1190号原告:张金贵,男,汉族,,个体户,住盱眙县。被告:蒋继红,男,,汉族,住盱眙县。被告:陈春霞,女,,汉族,住盱眙县。被告:张彦,女,,汉族,住青江浦区。原告张金贵与被告蒋继红、陈春霞、张彦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2月24日立案受理。原告张金贵于2017年5月2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张金贵的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二款、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张金贵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26元,减半收取63元,由原告张金贵负担。审 判 长 罗德俊人民陪审员 舒献东人民陪审员 金厚祥二〇一七年六月一日书 记 员 李 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