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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苏0684执恢244号、248号

裁判日期: 2017-06-01

公开日期: 2017-08-17

案件名称

张春熙民间借贷纠纷执行通知书

法院

海门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海门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江苏省海门市人民法院结 案 通 知 书(2017)苏0684执恢244号、248号申请执行人张春熙与被执行张明、盛孝达:申请执行人张春熙与被执行张明、盛孝达民间借贷纠纷两案,本院于2012年10月16日作出的(2002)门三民初字第605号民事调解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本院于2002年12月27日受理了申请执行人的立案申请,执行案号为(2003)门执字第251号,执行标的为100620元及迟延履行债务利息;于2004年1月13日受理了申请执行的立案申请,执行案号为(2004)门执字第245号,执行标的为115950元及迟延履行债务利息。执行中,双方于2004年12月6日达成以物抵债协议,被执行人张明以位于海门市三厂镇厂南新村六组的私房6间折价10万元交给申请执行人,返还被执行人张明6万元(其中5万元用于归还张明欠案外人许永平的欠款,1万元用于安排张明生活),实际抵还债务4万元;被执行人张明在其他系列案件中余款5472元抵还本两案债务,申请执行人已领取被执行人盛孝达工资61800元,两案实际未结标的为109298元及迟延履行债务利息。就上述两案,本院分别于2003年3月6日裁定终结本次执行程序、2004年6月8日裁定中止执行。现两案恢复执行,在恢复执行过程中,双方当事人达成执行和解协议,约定由被执行人张明一次性给付申请执行人张春熙(含本金、迟延履行债务利息、诉讼费及执行费等)钱款21万元,余款全部自愿放弃,双方就本两案再无纠葛。现被执行人张明已按和解协议履行了付款义务。至此,本院(2002)门三民初字第605号民事调解书已全部执行完毕,现已结案。特此通知。二○二○一七年六月一日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