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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湘0602民初2960号

裁判日期: 2017-06-01

公开日期: 2017-10-23

案件名称

周星与许安民、高金波民间借贷纠纷民事裁定书

法院

岳阳市岳阳楼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岳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周星,许安民,高金波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湖南省岳阳市岳阳楼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湘0602民初2960号原告周星,男,X年X月X日出生,汉族,住XX,公民身份号码XX。委托代理人钟龙,岳阳云盟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许安民,男,X年X月X日出生,汉族,住XX,公民身份号码XX。被告高金波,男,X年X月X日出生,汉族,住XX本院在审理原告周星与被告许安民、高金波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7月19日立案。原告周星在本院依法送达交纳诉讼费用通知后,未在七日内预交案件受理费。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周星撤回起诉处理。审 判 长  方 静人民陪审员  李桃英人民陪审员  任洋迪二〇一七年六月一日书 记 员  任 丹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