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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闽0525民初1172号

裁判日期: 2017-06-01

公开日期: 2017-08-07

案件名称

张丽琴与颜荣升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永春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永春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张丽琴,颜荣升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福建省永春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闽0525民初1172号原告:张丽琴,女,1973年9月12日出生,汉族,住福建省永春县。被告:颜荣升,男,1982年11月16日出生,汉族,住福建省永春县。张丽琴与颜荣升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4月10日立案。原告张丽琴于2017年6月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自愿申请撤诉,系当事人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符合法律规定,依法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张丽琴撤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计25元,由张丽琴负担。审判员  林刚义二〇一七年六月一日书记员  李渊源附相关法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人民法院裁定不准许撤诉的,原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可以缺席判决。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