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苏0322执320号
裁判日期: 2017-06-01
公开日期: 2017-07-27
案件名称
张某某与魏某摩普、高某某等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沛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沛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张某甲,魏某某,高某某,张某乙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江苏省沛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苏0322执320号申请执行人:张某甲,汉族,农民,住沛县。被执行人:魏某某,汉族,农民,住沛县。被执行人:高某某,汉族,居民,住。被执行人:张某乙,汉族,农民,住沛县。张某甲与被告魏某某、高某某、张梦龙、张某乙、高艳艳、张乃安、孙振亚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的(2016)苏0322民初6468号调解书已生效并进入执行程序。该案于2017年1月12日立案,申请执行总标的额81920元。本院在执行过程中,查询了被执行人的银行存款、房产、车辆信息,本院向申请执行人告知了案件的执行情况、执行措施、采取的财产调查措施及调查结果,申请执行人申请法院暂停对被执行人的执行,并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本院认为,在申请执行人申请法院暂停对被执行人的执行,并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的情况下,本案应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后,申请执行人仍享有向要求被执行人继续履行义务的权利,被执行人仍负有继续向申请执行人履行债务的义务。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严格规范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的规定(试行)》第一条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如认为终结本次执行程序违反法律规定的,可以向本院提出执行异议。审判长 张建龄审判员 徐兴建审判员 张 林二〇一七年六月一日书记员 秦翠华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